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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千实:GB 1886.17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检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GB 2760允许使用的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2术语和定义

2.1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由动物或植物的可食或非可食部分直接提取,或由传统或通过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包括但不限于细菌、放线菌、真菌菌种)发酵、提取制得,用于食品加工,具有特殊催化功能的生物制品。

注:商品化的酶制剂产品允许加人易于产品贮存、使用的配料成分。

2.2酶活力

酶在一定条件下催化某一特定反应的能力,即为酶活力,是表达酶制剂产品的一个特征性专属指标。

2.3抗菌活性

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的能力。

3产品分类

按产品形态分为固体剂型和液体剂型两类。

4 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用于生产酶制剂的原料必须符合良好生产规范或相关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应对终食品产生有害健康的残留污染。

4.1.2来源于动物的酶制剂,其动物组织必须符合肉类检疫要求。

4.1.3来源于植物的酶制剂,其植物组织不得霉变。

4.1.4对微生物生产菌种应进行分类学和(或)遗传学的鉴定,并应符合有关规定。菌种的保藏方法和条件应保证发酵批次之间的稳定性和可重复性。

4.2产品要求 4.2.1理化指标

产品酶活力在标示值的8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