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方案

GB8410汽车内饰材料阻燃性能测试仪试验方法

  1.试验原理:

  将试样水平地夹持在U形支架上,在燃烧箱中用规定高度火焰点燃试样的自由端15s后,确定试样上火焰是否熄灭,或何时熄灭,以及试样燃烧的距离和燃烧该距离所用时间。

  2.试验装置:

  2.1 燃烧箱

  燃烧箱用钢板制成。

  燃烧箱的前部设有一个耐热玻璃观察窗,该窗可整块盖住前面,也可做成小型观察窗。

  燃烧箱底部设10个直径为19 mm的通风孔,四壁靠近顶部四周有宽13mm的通风槽。整个燃烧箱由4只高10mm的支脚支承着。在燃烧箱顶部设有安插温度计的孔,此孔设在顶部靠后中央部位,中心距后面板内侧20 mm。

  燃烧箱一端设有可封闭的开孔,此处可放人装有试样的支架,另一端则设一个小门,门上有通燃气管用的小孔,支撑燃气灯的支座及火焰高度标志板。

  燃烧箱底部设有一只用于收集熔融滴落物的收集盘。此盘放置在两排通风孔之间而又不影响通风孔的通风。

  2.2 燃气灯

  燃气灯是试验用火源,燃气灯喷嘴内径为9.5 mm,其阀门结构应易于控制火焰高度,并易于调整火焰高度。当燃气灯置于燃烧箱内时,其喷嘴口部中心处于试样自由端中心以下19mm处。

  2.3 燃气

  为保证试验结果的可比性,供给燃气灯试验用可燃性气体好使用液化气,也可采用燃烧后热值约为35MJ/m3~38MJ/m3的其他可燃气体,例如天然气、城市煤气等。当进行仲裁试验时,推荐使用液化气。

  2.4 金属梳

  金属梳的长度至少为110mm,每25mm内有7~8个光滑圆齿。

  2.5 秒表

  测量时间所用秒表准确度不低于0.5s。

  2.6 温度计

  温度计量程应为150℃以上,准确度为1℃。

  2.7 钢板尺

  钢板尺量程400mm以上,准确度1 mm。

  2.8 通风橱

  燃烧箱应放在通风橱中,通风橱内部容积为燃烧箱体积的20倍~110倍,而且通风橱的长、宽、高的任一尺寸不得超过另外两尺寸中任一尺寸的2.5倍。

  在燃烧箱终确定位置的前后各100 mm处测量空气流过通风橱的垂直速度,该速度应在0.10 m/s~0.30 m/s之间。

  3.试验试样:

  3.1 形状和尺寸

  标准试样形状和尺寸。试样的厚度为零件厚度,但不超过13mm。以不同种类材料进行燃烧性能比较时,试样必须具有相同尺寸(长、宽、厚)。通常取样时必须使试样沿全长有相同的横截面。当零件的形状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规定尺寸的标准试样时,则应保证下列小尺寸试样,但要记录:

  a)如果零件宽度介于3mm~60mm,长度应至少为356mm。在这种情况下试样要尽量做成接近零件的宽度。

  b)如果零件宽度大于60mm,长度应至少为138mm。此时,可能的燃烧距离相当于从标线到火焰熄灭时的距离或从条标线开始至试样末端的距离。

  c)如果零件宽度介于3 mm~60mm,且长度小于356mm或零件宽度大于60mm,长度小于138mm,则不能按本标准试验;宽度小于3mm的试样也不能按本标准进行试验。

  3.2 取样

  应从被试零件上取下至少5块试样。如果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烧速度的材料,则应在不同方向截取试样,并且要将5块(或更多)试样在燃烧箱中分别试验。取样方法如下:

  a)当材料按整幅宽度供应时,应截取包含全宽并且长度至少为500 mm的样品,并将距边缘100mm的材料切掉,然后在其余部分上彼此等距、均匀取样。

  b)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符合取样要求,试样应从零件上截取。

  c)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不符合取样要求,又必须按本标准进行试验,可用同材料同工艺制作结构与零件一致的标准试样(356mm×l00mm),厚度取零件的小厚度且不得超过13mm进行试验。此试验结果不能用于鉴定、认证等情况,且必须在试验报告中注明制样情况。

  d)若零件的厚度大于13 mm,应用机械方法从非暴露面切削,使包括暴露面在内的试样厚度为13 mm。

  e)若零件厚度不均匀一致,应用机械方法从非暴露面切削,使零件厚度统一为小部分厚度。

  f)若零件弯曲无法制得平整试样时,应尽可能取平整部分,且试样拱高不超过13 mm;若试样拱高超过13mm,则需用同材料同工艺制作结构与零件一致的标准试样(356 mm×l00 mm),厚度取零件的小厚度且不得超过13 mm进行试验。

  g)层积复合材料应视为单一材料进行试验,取样方法同上。

  h)若材料是由若干层叠合而成,但又不属于层积复合材料,则应由暴露面起13mm厚之内所有各层单一材料分别取样进行试验,材料A与材料B之间分界面未粘接,材料A单独进行试验。材料B在厚度13mm以内,且与材料C紧密结合,所以材料B、C应作为层积复合材料,切取13mm进行试验。

  3.3 预处理

  试验前试样应在温度23℃±2℃和相对湿度45%~55%的标准状态下状态调节至少24 h,但不超过168 h。

  4.试验步骤:

  4.1 将预处理过的试样取出,把表面起毛或簇绒的试样平放在平整的台面上,用符合4.2.5规定的金属梳在起毛面上沿绒毛相反方向梳两次。

  4.2 在燃气灯的空气进口关闭状态下点燃燃气灯,将火焰按火焰高度标志板调整,使火焰高度为38mm。在开始次试验前,火焰应在此状态下至少稳定地燃烧1 min,然后熄灭。

  4.3 将试样暴露面朝下装入试样支架。安装试样使其两边和一端被U形支架夹住,自由端与U形支架开口对齐。当试样宽度不足,U形支架不能夹住试样,或试样自由端柔软和易弯曲会造成不稳定燃烧时,才将试样放在带耐热金属线的试样支架上进行燃烧试验。

  4.4 将试样支架推进燃烧箱,试样放在燃烧箱中央,置于水平位置。在燃气灯空气进口关闭状态下点燃燃气灯,并使火焰高度为38mm,使试样自由端处于火焰中引燃15s,然后熄掉火焰(关闭燃气灯阀门)。

  4.5 火焰从试样自由端起向前燃烧,在传播火焰根部通过标线的瞬间开始计时。注意观察燃烧较快一面的火焰传播情况,计时以火焰传播较快的一面为准。

  4.6 当火焰达到第二标线或者火焰达到第二标线前熄灭时,同时停止计时,计时也以火焰传播较快的一面为准。若火焰在达到第二标线之前熄灭,则测量从标线起到火焰熄灭时的燃烧距离。燃烧距离是指试样表面或内部已经烧损部分的长度。

  4.7 如果试样的非暴露面经过切割,则应以暴露面的火焰传播速度为准进行计时。

  4.8 燃烧速度的要求不适用于切割试样所形成的表面。

  4.9 如果从计时开始,试样长时间缓慢燃烧,则可以在试验计时20 min时中止试验,并记录燃烧时间及燃烧距离。

  5.试验结果:

  5.1 如果试样暴露在火焰中15s,熄灭火源试样仍未燃烧,或试样能燃烧,但火焰达到测量标线之前熄灭,无燃烧距离可计,则被认为满足燃烧速度要求,结果均记为A-0mm/min。

  5.2 如果从试验计时开始,火焰在60s内自行熄灭,且燃烧距离不大于50mm,也被认为满足燃烧速度要求,结果记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