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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表态:发展甲醇汽车

  3月19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在具备应用条件的地区发展甲醇汽车”。强化甲醇汽车产业合理布局,加快完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市场应用保障体系,提高市场应用水平,保持我国甲醇汽车及相关产业在产品、技术及专用装备领域的国际地位,加快能源多元化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以“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的指导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政策引导,完善配套服务体系,促进甲醇汽车制造、销售与甲醇燃料生产、输配、加注协同发展。同时,“立足科技创新,推动甲醇汽车及燃料技术研发与应用,加快甲醇汽车标准体系建设。”
  在甲醇汽车的应用上,指导意见中指出:按照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安全可控的原则,重点在山西、陕西、贵州、甘肃等资源禀赋条件较好且具有甲醇汽车运行经验的地区,加快M100甲醇汽车的应用。
  其次,鼓励在有条件地区的公务、出租、短途客运等领域使用甲醇汽车。鼓励在有条件地区的市政车辆、专线物流运输等领域使用甲醇商用车。同时,有关地区应积极为甲醇汽车应用创造条件,给予符合中国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甲醇汽车排放限值要求的甲醇汽车购买、运行等应用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