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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采购新规即将实行

近日,为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程序,贵州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中提到,贵州省将推动省属高校扩大采购自主权、优化采购流程、减少备案内容和材料以及细化采购管理,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  
扩大采购自主权  
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之外自行选定评审专家,选定的评审专家不得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采购单位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专家名单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  
优化采购流程  
实行进口产品备案制管理。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时,应在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中注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后报省财政厅备案,无需进行审批。备案前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有关规定做好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同一预算年度内已经备案过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再次备案时无需进行专家论证。  
优先审批采购方式。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采购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应在申请报告中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建立科研仪器设备审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优先审批。  
采购需求和专家论证可不进行公示。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以不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需求公示和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公示,非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仍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允许进行场外交易。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有限不能满足项目时间要求,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场交易的,采购单位可在具备录音录像和评审条件的场所自行组织评审活动,相关影像资料和评审文字材料存档备查。  
减少备案内容和材料  
简化采购计划备案内容。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时,应在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中注明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不需要填写“主要技术参数”和“供应商特殊资格条件”等备案内容。  
减少进口产品备案材料。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随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报送进口产品备案材料时,只需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签到表。专家论证意见工作底稿和论证专家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由采购单位存档备查。再次采购相同进口产品时,只需提供原备案时相关表格材料。  
细化采购管理  
落实主体责任。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应依法依规编制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预算,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库〔2016〕99号)的要求,做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部控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部流程,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完善履约验收标准,切实提高采购效率。  
加强督促指导。预算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简化管理程序,加强所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互动的督促指导,完善本系统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确保采购规范、风险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