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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1月29日,《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通过审议,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通过有利于推进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
  《条例》是继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实施以来,甘肃省制定的一部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条例》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细化,并增加了部分上位法中没有的条款,目的是解决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
  《条例》共分十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燃煤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约谈限批和政府问责的事项;增加了错峰生产、网格化管理、高排放车辆限行、文明祭祀等条款内容;细化完善了信息化建设、扬尘污染防治、烟花爆竹燃放、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条款内容。
  《条例》指出,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错时上下班、必要时可以放假,幼儿园和学校必要时可以停课等措施。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错峰生产期间,除承担居民供暖、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的生产外,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按照错峰生产安排,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暂停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通过《条例》的发布,可以使甘肃省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迈向制度化、长效化、常态化,同时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