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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防治工作扩展至涵盖NOx、O3、PM2.5、VOCs、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因子。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也提出了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截至目前,涉及VOCs的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至此已经扩展至14项。

  VOCs纳入总量控制指标

  近年来,VOCs作为新型大气污染物逐渐进入公众视野。随着环境监测投资加码,VOCs监测将成为“十三五”环境行业新的增长点。作为四大总体污染物之一,VOCs相对脱硫、脱硝等市场起步较晚,2010年才首次将VOCs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范围。

  2013年以来,国家陆续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规划》、《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等多项政策措施。此外,今年年初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首次将VOCs新纳入总量控制指标。“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推进VOCs排放总量控制,全国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

  VOCs污染物排放的国标与地标

  由于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非常复杂,特别是涉及到VOCs排放标准的制定需要有相应的基础工作科研支撑,虽然近年来已经立项的重点行业还有很多,但总体上进展缓慢,大部分行业标准尚在制定中。

  截至目前,涉及VOCs的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至此已经扩展至14项。和国家标准相比,近年来各省市区根据各地产业结构和减排方向,明显加大了与VOCs排放相关的地方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被视为各地推动VOCs减排的主要依据。北京市已经发布了与VOCs有关的排放标准12项,上海市有8项,广东省有5项,重庆市有4项,天津市、河北省、浙江省、江苏省也已经颁布了相关排放标准。